证券业“征信系统”将迎首次调整,这一操作可豁免“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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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中国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为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中证协近期对《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目前正在征求行业意见。据悉,这是《办法》发布实施三年来的首次调整。

本次修订将干扰监管执法的行贿行为纳入违法失信范畴,同时明确券商通过先行赔付机制有效减轻或消除投资者损害的,其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先行赔付可豁免“污点”

所谓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就是全面收集证券机构、从业者执业的正面、负面信息,且提供查询方式。业内也将其称之为券业版的“征信系统”。

中证协表示,《办法》自2022年发布实施以来,为行业构建市场化的声誉约束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目前已初步形成以执业声誉信息库为依托,覆盖行业执业声誉信息采集、管理、查询、应用、修复更正等全流程管理机制。本次修订着眼于落实相关监管精神、结合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实践等情况。

本次修订落实了相关监管精神。一方面,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有关违法失信信息,具体包括: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另一方面,根据证监会关于依法推进先行赔付工作要求,明确对通过先行赔付机制主动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相关新增条款为: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相关证券公司主动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积极减轻或消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由其向中证协申请,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予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另外,本次修订还完善了诚信信息来源。根据执业声誉信息库上线运行以来的实践,将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信息调整为会员(即证券机构)自行报送,将过渡期有关安排转化为正式要求。

正面、负面信息都记录

根据《办法》,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

基本信息为自律管理对象的身份识别信息。对机构而言,就是机构名称等。对个人而言,就是姓名、性别、国籍、所在机构、部门、职务、登记类别和编号(如有)等。

诚信信息包括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包括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决定;中证协认定的其他情况。

违法失信信息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等。

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其他正面信息和其他负面信息,由中证协作出或者认定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应当经过中证协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会长办公会审议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自律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数量,原则上在中证协网站相关栏目公开。券商以及从业者可根据需要按规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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